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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马来西亚,企图自杀有罪吗?——谈自杀应不应该除罪化

生而为人,是否可结束自己的性命,向来备受争议,宗教、文学、哲学、科学领域各有论调,至今没有定论,这里姑且不谈。但可以肯定的是,在马来西亚,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,是一项罪名,甚至可能因此承受牢狱之灾。但这项刑法的存在,真的能有效预防自杀吗?

从业5年的张镇杨律师接受《访问》采访时指出,在《刑事法典》第309条文下,任何人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,都可被判处最高长达1年的监禁、罚款,或是两者兼施,而罚款金额是无限额的,取决于法庭裁决。



将视乎案情本身,法官也可行使酌情权(Discretion),需要考量的是犯罪人的背景、犯罪手法,以及环境因素,决定是否酌情处理。

张镇杨律师从业5年,曾数度担任AiFM电台的嘉宾,为大众解说法律知识。


在这法令下,如何才被归类为企图自杀呢?如果今天只是正在写遗书,被警察逮捕,是不能被提控的,因为还没进行自杀的行为。又或是今天去杂货店买了根绳子,绑在屋梁上,在准备时,要提控是有一定难度的,但如果当警察来到时,头已经在绳子上了,或是吃下了安眠药就会被提控。



他解说,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是基于1860年的印度刑法而设, “之所以会有这项罪行的存在,是因为欧洲国家有这样的说法,当你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时,从宗教的角度来说,这是一项罪恶,要处罚与上天违抗的人类,才会引致有这样的罪名出现,这是很久以前的说法。


后随着人权意识的抬头,多个国家已废除了企图自杀罪,将生命的权利重新交还给各人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HO),目前已有59个国家将企图自杀除罪化,以西方国家居多。



其中,印度在循序渐进的修正下,在2017年通过《精神卫生法》(Mental Health Care Act 2017),将极度精神压力下的企图自杀行为,豁免于受刑罚,将自杀视为需要治疗而非惩罚的课题,并在2018年正式实行。



心理治疗师:刑法造成反效果    企图自杀者不敢求助



或许有者担忧,一旦废除企图自杀罪,是否将造成人们轻视自身生命,更易寻短,可实情并非如此,更应探讨的是,这罪行的存在,是否能有效阻止自杀率?


2016Mishara and Weisstub研究,将25个将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列为罪行的国家列为研究对象,将之与其他自杀无罪的国家相比,发现其中23个国家本身的自杀率并未明显增减。由此可见,惩罚自杀未遂者,并无助于降低自杀率。


临床心理治疗师梁耀文则指出,若是将企图自杀行为归类为犯罪,反而造成当事者不敢向他人求助,或是加强了必死的决心,如果真的去做这件事情,会确保进行这件事的成功率和完成率更高,或用更致命的方式去完成计划。


梁耀文除了是临床心理治疗师,也是马来西亚生命线协会的辅导督导兼讲师。(图片来源:受访者提供)


他也指出,根据另项研究,部分国家在废除企图自杀罪后,虽然记载在案的五年内自杀率增加了,可这是因为在自杀不是罪的情况下,自杀未遂者敢将自杀行为上报,让政府记录统计。若是将研究年份范围拉长至20年来观察,其实自杀率并没有提升,反而更多人愿意出面寻求协助。



马来西亚是否该将企图自杀无罪化?



今年2月,首相署前部长刘伟强曾提出,政府将把企图自杀的罪名除罪化,并为有需要者提供精神医疗服务。至今,未有下一步消息,是否将落实也是未知数。



张镇杨则从法律角度指出,对大众而言,法律本是起着惩戒作用,塑造社会看待世间的是非观,当犯错了就得接受惩罚。



因此,对他而言,企图自杀罪不应废除,仍可作警戒作用,但是它的刑法可以更改,因为若今天废除了这项法律,部分人士或许会把生命当儿戏。



但不废除,不代表应就此维持现状。企图自杀的罪行是罚款或监禁,张镇杨认为,可采用另一方式取代监禁,可能是强制接受心理治疗,又或是在被控者的身上装追踪器,监督对方的行踪,我觉得这才能追根究底地解决这个问题。



他说,如果真的有人企图自杀而自杀未遂,当他被提控上法庭时,至少可以从刑罚中找到另一个出口,又或者是可以找到另一个让他真正面对解决问题的方法,而不是直接将他放进监狱里。



他强调,监禁并不是适合的刑法,反而让事情恶化,当他在监狱里,他受到的是跟其他狱友同样的待遇,可能本身他已有精神疾病,需要特别关切治疗。若在监狱,可能会遭受霸凌事件,甚至在里面抑郁成疾。



此外,有另一论点则是,若是国家废除了企图自杀法,让个人自由掌握自己生命的存亡,会否造成变相鼓吹自杀?



梁耀文则否认这项观点,他强调,若是一心求死者,他们想要结束的并不是生命本身,而是痛苦。



他们所经历的痛苦、难题、解决不了的事情,如果今天把企图自杀罪废除后,就可以提升他们求助的可能性,让专业人士陪伴他们,找出解决方法,看见事件的另一面,让他们找到出路。


从马来西亚三宗案例    审思企图自杀法的存在



201912月,一名来自登嘉楼的38岁残疾男子Mohamad Sani Isa,因为企图在住家自杀而被控上法庭,罪成后被判监禁7个月,引起律师界人权协会的反对声浪,也唤起了大众对于企图自杀罪的质疑。



Mohamad因为企图自杀而被控上法庭,罪成后被判监禁7个月,引起外界关注。


另一方面,张镇杨举例,在20126月,名为Ismail Khan的男子,将9岁和6岁的儿女从蕉赖公寓高楼推下后,再一跃而下,终结了三条珍贵生命。经警方调查后,得知该男子在201111月曾携子女自杀未遂,并被提控上庭。


从法律上,虽然2011年已经惩罚了他,但是2012年还是重蹈覆辙,因为在刑法中并没有真正解决当事者的问题,又或是心理上的障碍,因此让这恶性循环不断重复。



此外,张镇杨举例,在2017年,名为Yew Kah Sin24岁无业女子,因无法承担病母治疗癌症的高昂医疗费用,而黯然踏上绝路,在被侥幸挽回性命后,她被处以2000令吉罚款或3个月监禁。


其实2000令吉罚款对她而言是雪上加霜,经济已经陷入困境了,还要付罚款,如果无法支付就得接受3个月监禁,其实是不能真正解决她的难题。他也补充,2000令吉罚款已是法庭酌情处理后的结果。


站在法律之外    还有什么方法可以减低自杀率?


就如张镇杨多番强调的,企图自杀罪实则是为了预防自杀事件的发生,倘若这无法真正解决当事人的忧心难关,这项法令条文与刑法的存在,或许更是加在当事人身上的沉重枷锁,令他们更难看见前方的希望。



唯有从根源上解决,将企图自杀者的难解心结松绑,才是最有效的防自杀方案。



至于该如何减低自杀率,梁耀文指出,若从个人角度出发,大众可以从关怀身边朋友做起,每3位自杀者里,就有1位曾透露自杀念头。因此,大众可以学习如何辨别自杀征兆,或当身边人向我们提出自杀想法时,我们应认真看待处理。


若要认识自杀征兆,方法之一是进行守门人培训,让专业人士培训大众或前线人员,让他们足以辨识他人的自杀前兆。其中一个简单的程序就是一问、二应、三转介,当我们主动了解他的情况,再以不批判的方式回应,了解他的需求后,根据他的需求转介去真正能帮助他的地方。


此外,他解说,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,当国家落实自杀人数登记系统后,可定期监测自杀情况,有效预防自杀案件发生。惟这得在将自杀除罪化后,才可实践,未免自杀未遂者面对二度惩罚。


政府也可加强各机构之间的配合度,就如每年910日的世界预防自杀日,将共同行动,预防自杀作为主题,充分表明了各机构单位得充分合作,才能让政府进行更详细的研究与判断,降低自杀率。


不仅如此,政府也可将取得高风险自杀工具的门槛提高,包括药物、农药等,不让大众有机会用在错误用途上。


他也说,卫生部目前已经在全国60间政府医院、1001间医疗诊所、25间精神健康社区中心,为大众提供精神与心理相关的辅助医疗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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